Page 418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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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七、有利於當事人權益。
Ⅱ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,當
ڝ 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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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行銷。
Ⅲ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,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
絕接受行銷之方式,並支付所需費用。
第 二十一 條
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,而有下列情形
之一者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:
ࡈɛ༟ࣘڭᚐج 一、涉及國家重大利益。
二、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。
三、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
規,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。
四、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(地區)傳輸個人資料
規避本法。
第 二十二 條
Ⅰ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、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
法、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
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,得派員攜帶執行
職務證明文件,進入檢查,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
要之說明、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。
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為前項檢查時,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
料或其檔案,得扣留或複製之。對於應扣留或複
製之物,得要求其所有人、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
或交付;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、交付或抗拒扣留
或複製者,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
之方法強制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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