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1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P. 291
Ό͏ੰڭᎈ
جʿ ༆ᙑคᇜ
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
五、其他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四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:由相關團體推派。 Ό͏ੰڭᎈᗫج
準之有關事項。 Ⅲ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,分別推派藥物提供者代
Ⅱ 保險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結果,應於本會議提出報 表三人、病友團體代表二人,列席本會議;列席
告: 人員無表決權。
一、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新品 第 五 條
項藥品及既有功能類別特材之初核情形。 本會議主席,由保險人指派高階主管或就專家學
二、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藥物支付標準 者代表指定一人擔任。
異動之初核情形。
第 六 條
第 四 條 Ⅰ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。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任
Ⅰ 本會議召開時,應邀下列代表出席: 之,代表機關、團體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 Ό͏ੰڭᎈᖹيഗ˹ධͦʿ˕˹ᅺΝᏝࠈ፬ج
一、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 Ⅱ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,且情節重大者,
人。 經本會議決議,保險人得予更換;其缺額,由保
二、專家學者九人,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 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。
四人。
第 七 條
三、被保險人代表三人。 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
四、雇主代表三人。 時,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得邀請該藥
五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︰
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、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
(一)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 意見。
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牙醫師
第 八 條
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
聯合會,各一人。 本會議之議案,未達成共識者,保險人於報主管
(二) 台灣醫院協會一人。 機關核定時,應一併提出各方代表不同意見、不
同方案之優缺點分析及其財務評估等項資料。
(三) 醫學中心、區域醫院、社區醫院、基層診
所,各二人。 第 九 條
Ⅱ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︰ 本會議代表於首次會議前,應填具利益揭露聲明
一、機關代表:由該機關指派。 書,聲明其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業務上之利益,
二、專家學者:由保險人遴選。 與本會議討論事項有無相涉情事。
三、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:由保險人洽請相關團
體推薦後遴選之。
- 283 -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