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1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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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

 五、其他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    四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:由相關團體推派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Ό͏਄ੰڭᎈ޴ᗫج஝
 準之有關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Ⅲ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,分別推派藥物提供者代
 Ⅱ 保險人辦理下列事項之結果,應於本會議提出報   表三人、病友團體代表二人,列席本會議;列席
 告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員無表決權。
 一、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新品  第 五 條
 項藥品及既有功能類別特材之初核情形。        本會議主席,由保險人指派高階主管或就專家學
 二、其他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藥物支付標準     者代表指定一人擔任。
 異動之初核情形。
            第 六 條
 第 四 條                  Ⅰ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。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任
 Ⅰ 本會議召開時,應邀下列代表出席:        之,代表機關、團體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Ό͏਄ੰڭᎈᖹيഗ˹ධͦʿ˕˹ᅺ๟΍ΝᏝࠈ፬ج
 一、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   Ⅱ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,且情節重大者,
 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本會議決議,保險人得予更換;其缺額,由保
 二、專家學者九人,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     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。
 四人。
            第 七 條
 三、被保險人代表三人。               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
 四、雇主代表三人。                 時,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得邀請該藥
 五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提供者與相關之專家、病友團體代表列席表示
 (一)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    意見。
 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牙醫師
            第 八 條
 公會全國聯合會、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
 聯合會,各一人。                  本會議之議案,未達成共識者,保險人於報主管
 (二) 台灣醫院協會一人。             機關核定時,應一併提出各方代表不同意見、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方案之優缺點分析及其財務評估等項資料。
 (三) 醫學中心、區域醫院、社區醫院、基層診
 所,各二人。     第 九 條
 Ⅱ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︰           本會議代表於首次會議前,應填具利益揭露聲明
 一、機關代表:由該機關指派。            書,聲明其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業務上之利益,
 二、專家學者:由保險人遴選。            與本會議討論事項有無相涉情事。
 三、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:由保險人洽請相關團
 體推薦後遴選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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