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7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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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
三、 接受排程檢查、檢驗、治療、手術或轉檢服 第 十二 條 Ό͏ੰڭᎈᗫج
務。 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
四、 接受第三條第四項之醫療服務。 可出院療養時,應即通知保險對象;保險對象拒
Ⅱ 前項第三款醫療服務之過程中,因病情需要須 不出院者,有關費用,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。
併行相關處置者,得視同另次診療,登錄可累計
第 十三 條
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。
Ⅰ 保險對象住院後,不得擅自離院。因特殊事故有
第 十 條 離院必要者,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,並於病歷上
Ⅰ 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,應查驗 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,始得請假外出。晚間不
其健保卡後歸還保險對象。 得外宿。 Ό͏ੰڭᎈᔼᐕ፬ج
Ⅱ 保險對象住院期間,如因不同診療科別疾病,經 Ⅱ 未經請假即離院者,視同自動出院。
診治之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,而該醫院
第 十四 條
並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,得依第
十三條規定請假外出門診;透析病人住院期間, Ⅰ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,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
經診治之醫師認定確須立即接受透析,而該醫 處方藥品治療,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,醫師得開
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並得併列印可供辨識之
院無法提供透析之服務時,亦同。
Ⅲ 保險對象住院期間,入住之特約醫院或婦產科 二維條碼:
一、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
診所不得以同院、所門診方式提供醫療服務。但
入住之特約醫院或婦產科診所因限於人員、設 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。
備或專長能力,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(查)時, 二、未攜帶健保卡就醫。
Ⅱ 同一慢性病,以開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
得以轉(代)檢方式,委託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
構提供檢驗(查)服務。 限;其慢性病範圍,如附表。
Ⅲ 保險對象領藥後,應善盡保管責任,遵從醫囑用
第 十一 條 藥;因藥品遺失或毀損,再就醫之醫療費用,由
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特約醫院不得允 保險對象自行負擔。
其住院或繼續住院:
一、 可門診診療之傷病。 第 十五 條
Ⅰ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、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,
二、 保險對象所患傷病,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
院必要。 應在該特約醫院、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。但保
險對象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、診所調劑,且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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