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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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
第 七 條 Ⅱ 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 Ό͏ੰڭᎈᗫج
Ⅰ 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,應以其負 費之次年四月一日起,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。
責人為扣費義務人,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 Ⅲ 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險費,如有溢扣,應予
取補充保險費。 退還。如有少扣,應予補足,並得於事後向保
Ⅱ 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利,為同一次給付,給付 險對象追償。但依據第五條向保險人查詢確認
內容同時含有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者,扣費義 資料,致有少扣,或經稅務機關更正所得類別
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,從中一併扣取當次 而需繳納補充保險費者,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
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。 致未扣、少扣補充保險費者,免予補足、追償,
Ⅲ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,扣費義 並得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。
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,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。 Ⅳ 保險對象應被扣取之補充保險費,如有少扣, Ό͏ੰڭᎈϔ՟ʿᖮॶ̂ڭᎈ൬፬ج
Ⅳ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 應予補繳。如有溢扣,得於扣取日次月起六個
十一日前,依規定之格式造冊,彙送保險人辦 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,逾期得改向保險
理收取之作業。 人申請退還。但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,繳
Ⅴ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, 納補充保險費時,一併填報扣費明細,並以電
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扣 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,保險對象得逕向保
取,依前二項規定辦理。 險人申請退還。
Ⅴ 依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應補繳者,如其
第 八 條 單次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元,得免補繳。
信託財產之股利、利息或租金收入,應以信託
Ⅵ 扣費義務人退還給保險對象之溢扣款,如為已
財產受託人為扣費義務人,於計算或分配時, 繳納給保險人之款項,得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
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,並得
就其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扣留抵充。
統一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繳納。但
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,得洽保險人申請寬 第 十 條
限至次年二月十五日繳納。 Ⅰ 扣費義務人,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,將上一年
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,填報扣
第 九 條
費明細彙報保險人。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
Ⅰ 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,應按年度通知保 國定假日者,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
險對象。但扣費義務人已依第十條規定填報扣 日止。但營利事業有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,
費明細彙報保險人者,得免通知保險對象。
或機關、團體裁撤、變更時,扣費義務人應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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