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8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P. 158

Ό͏਄ੰڭᎈ
         ج஝ʿ༆ ᙑคᇜ
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

     Ό͏਄ੰڭᎈ޴ᗫج஝          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,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依前項規定扣取補充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費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、無一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
     Ό͏਄ੰڭᎈϔ՟ʿᖮॶ໾̂ڭᎈ൬፬ج       業務收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各類所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之各類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對於中低收入戶成員、中低收入老人、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、領取身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障礙生活補助費者、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、股利所得、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息所得或租金收入。

          第 五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Ⅰ 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得免由扣費義務人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,應於受領前,提具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證明文件,始得免扣取。但已列入投保金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,由扣費義務人逕行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:

        15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- 150 -
   153   154   155   156   157   158   159   160   161   162   1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