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8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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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Ό͏ੰڭᎈᗫج 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,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
費。
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依前項規定扣取補充保
險費:
一、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。
二、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,
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。
三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、無一定
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
Ό͏ੰڭᎈϔ՟ʿᖮॶ̂ڭᎈ൬፬ج 業務收入。
四、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。
五、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各類所得。
六、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之各類所
得。
七、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
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。
八、對於中低收入戶成員、中低收入老人、接
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、領取身心
障礙生活補助費者、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
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
者,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
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、股利所得、利
息所得或租金收入。
第 五 條
Ⅰ 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得免由扣費義務人扣
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,應於受領前,提具下
列證明文件,始得免扣取。但已列入投保金額
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,由扣費義務人逕行認
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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