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2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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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Ό͏ੰڭᎈᗫج 3.設定調整下限價:錠劑或膠囊劑最低調降
至 1 元;口服液劑最低調降至 25 元;100
~500mL(不含)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2 元;
500mL(含)以上大型輸注液最低調降至 25
元;其他注射劑最低調降至 15 元。以上不
含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者。
(五) 同分組、同廠牌品項之調整:
1.專利期內藥品:同分組、同廠牌及同品質
條件藥品有二個品項(含)以上者,以最
Ό͏ੰڭᎈᖹيഗ˹ධͦʿ˕˹ᅺ 低價調整。
2.逾(無)專利期藥品:同分組、同廠牌、
同分類及同品質條件藥品有二個品項(含)
以上者,以最低價調整。
(六) 藥價調整後,同分組品項之最低價不得低
於同分組品項最高價之 0.6 倍(不含);
低於最高價 0.6 倍(不含)之品項,其健
保支付價格依最高價之 0.6 倍調整;惟不
得高於調整前支付價之二倍(含),本規
定不適用指示用藥。
(七) 調整後同廠牌之同成分、劑型藥品,低規
格量藥品支付價格不高於高規格量藥品支
付價格。高低規格量品項之調整如下:
1.同成分劑型以各規格同分組之最近一年醫
令申報量最高之規格量為常用規格量,以
該常用規格量之品項調整後藥價為基準
價。
2.各廠牌同成分之錠劑及膠囊劑,低規格量
品項之藥價不高於該基準價,高規格量品
項之藥價不低於該基準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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