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9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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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

 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  第  三  章  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Ό͏਄ੰڭᎈ޴ᗫج஝
 者,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。
            第 十 條
 第 八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
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,效期期滿,保險醫
 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,未以書面通知保險       機構之標誌,懸掛於明顯處所。
 人終止特約時,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:   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前項標誌卸除。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
 一、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。
 二、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,或曾受違約記點,      務項目或科別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所(含網路網頁)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
 已完成改善。
 三、特約期間曾受停約,期滿後已完成改善。       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Ό͏਄ੰڭᎈᔼԫ؂ਕዚ࿴तߒʿ၍ଣ፬ج
 四、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,其罰鍰已繳清。   第 十一 條
 五、未有第四條、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     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,應
 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,並於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
 第 九 條
 Ⅰ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,應經醫院     證就醫序號。
 評鑑通過。精神復健醫事機構申請辦理精神疾  第 十二 條
 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之特約,應經醫事機構評     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
 鑑通過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,除應先行提供其
 Ⅱ 前項醫院於評鑑效期屆滿,經再評鑑結果異動     醫療服務外,並應留存繳費、退費紀錄。
 時,保險人應依其異動後之評鑑結果,核定變更  第 十三 條
 特約保險給付等級;未再參加評鑑或經再評鑑      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
 未通過時,其特約類別應變更為基層醫療單位。      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,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
 Ⅲ 新設立之醫院未及參加當年主管機關依法令規     付費或自購藥劑、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;亦不得
 定辦理之評鑑時,得由保險人參照醫院評鑑基       應保險對象要求,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
 準,專案認定其特約保險給付等級。           申報費用。
 Ⅳ 除醫院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  第 十四 條
 參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或訪查,經   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
 評定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時,應予終止特       特殊材料,應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,並依下列規
 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辦理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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