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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
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 第 三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Ό͏ੰڭᎈᗫج
者,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。
第 十 條
第 八 條
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
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,效期期滿,保險醫
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,未以書面通知保險 機構之標誌,懸掛於明顯處所。
人終止特約時,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: 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,應
將前項標誌卸除。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
一、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。
二、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,或曾受違約記點, 務項目或科別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
處所(含網路網頁)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
已完成改善。
三、特約期間曾受停約,期滿後已完成改善。 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。 Ό͏ੰڭᎈᔼԫਕዚतߒʿ၍ଣ፬ج
四、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,其罰鍰已繳清。 第 十一 條
五、未有第四條、第五條或第四十五條所定情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,應
事。 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,並於醫
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
第 九 條
Ⅰ 醫院申請辦理保險住院給付之特約,應經醫院 證就醫序號。
評鑑通過。精神復健醫事機構申請辦理精神疾 第 十二 條
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之特約,應經醫事機構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
鑑通過。 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,除應先行提供其
Ⅱ 前項醫院於評鑑效期屆滿,經再評鑑結果異動 醫療服務外,並應留存繳費、退費紀錄。
時,保險人應依其異動後之評鑑結果,核定變更 第 十三 條
特約保險給付等級;未再參加評鑑或經再評鑑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
未通過時,其特約類別應變更為基層醫療單位。 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,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
Ⅲ 新設立之醫院未及參加當年主管機關依法令規 付費或自購藥劑、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;亦不得
定辦理之評鑑時,得由保險人參照醫院評鑑基 應保險對象要求,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
準,專案認定其特約保險給付等級。 申報費用。
Ⅳ 除醫院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 第 十四 條
參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或訪查,經 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
評定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時,應予終止特 特殊材料,應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,並依下列規
約。 定辦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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