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3 -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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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及解釋彙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
第二十七條 (投保單位及應檢附之文件) [立法理由] Ό͏ੰڭᎈᗫج
Ⅰ 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投保單位,應填具投 一、條次變更。
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及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各一 二、配合本法條次變更,修正所引條次。
份送交保險人。 (101.10.30 修正)
Ⅱ 投保單位除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農田水利會及 一、 現行條文未修正,列為第一項至第三項。
公營事業外,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、 配合「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
及下列相關證件影本: 業網站」之建置完成,相關公司(商業)經
一、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。 由該網站申請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
二、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。 者,其設立之證明文件已得透過網際網路
三、鹽場、農場、牧場、林場、茶場應檢附登記 一併提供予保險人,實務上已無要求前揭 Ό͏ੰڭᎈج݄Бۆ
證書。 公司(商業)再提供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本
四、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 之必要,爰增訂第四項。(原第二十八條)
文件。 (101.02.15 修正)
五、民營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 鑑於經濟部自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已將工廠登
文件。 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,爰配合修正本條關
六、公司、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於類此投保單位成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,以
業登記證明文件。 符合實務作業。(原第二十八條)
七、私立學校、新聞事業、文化事業、公益事業、 (100.06.10 修正)
合作事業、農業、漁業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
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。 第二十八條 (訪查或查詢之資料)
Ⅰ 投保單位應備下列資料,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
八、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雇主,
應檢附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。 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:
九、第一款至前款以外之投保單位,應檢附目 一、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,應備僱用員
工或會員名冊(卡)、出勤工作紀錄、薪資
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證明文
件。 表、薪資資料。
二、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,應
Ⅲ 投保單位依前二項規定將申報表及證明文件影
本送交保險人當日,即完成申報應辦手續。 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(卡)、全民健康保
Ⅳ 經由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 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
專戶之存款證明文件。
站,申請成立投保單位者,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
規定,檢送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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